第一條: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成立〝財團法人牙周病防治學術基金會〞。
第二條:本會以鼓勵優秀醫學人員,研究發展牙周病預防和治療醫學,提高醫學水準及保障國民口腔健康為宗旨。根據上述宗旨辦理以下業務:
第一條: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臺北縣中和市景新街230巷19號5F。
第二條: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,董事會職權如下:
第三條:本會董事由董事七人組成。第一屆董事由發起人及原始捐助人選聘之,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任之。董事為無給職。
第四條: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,董事會得另行遴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。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,董事會應召集會議,改選下屆董事。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。
第五條: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,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,徵詢董事會同意,由現任董事中三人為常務董事,處理經常性業務。
第六條:本會董事會每年開會二次,董事長於必要時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提議時,應召集臨時董事會議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之,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。對於議案之表決,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,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,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決議行之:
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,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,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。
第七條:本會得聘請名譽董事及會務或法律顧問若干名。
第八條:本會得設諮詢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,其組織辦法另定之。
第九條:本會置執行長一人、副執行長一至三人,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。秘書人員之組織及辦事準則另定之。